跨境易合规:香港有限合伙基金(LPF)的有限合伙人(LP)要求详解

跨境易合规:香港有限合伙基金(LPF)的有限合伙人(LP)要求详解

自香港于2020年推出《有限合伙基金条例》(Cap. 637)以来,**有限合伙基金(Limited Partnership Fund,LPF)**成为境内外基金管理人广泛采用的一种基金架构。LPF制度中的两个核心角色是普通合伙人(GP)与有限合伙人(LP)。其中,LP(Limited Partner)作为资金出资人,在基金中扮演着关键但非管理性的角色。本文将系统介绍香港 LPF 中 LP 的资格要求、责任限制、参与规则及合规注意事项,帮助投资人更好地理解参与 LPF 的条件与风险。


一、LP 的基本定义

在香港 LPF 架构中,有限合伙人(LP)是基金的出资人或投资人,其主要职责是出资,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管理。LP 的责任是有限责任,即仅以其承诺出资金额为限承担风险。


二、有限合伙人(LP)的资格要求-ODI跨境合规

香港的 LPF 条例对成为 LP 的资格设定较为宽松,具有高度灵活性:

1. 主体类型不限

根据条例,LP 可为下列任何一种:

自然人(如个人投资者、高净值人士);

法人实体(如公司、基金会、家族办公室);

合伙企业(如境外的 LLP、普通合伙等);

信托(如家族信托、慈善信托等);

任何合法组织形式的实体

2. 居住地/国籍无特殊限制

LP 可以是本地或境外投资人,香港不限制 LP 必须是香港居民或注册公司,这一条款有利于跨境资本进入。


三、出资与责任安排

1. 责任限制

LP 的法律责任仅限于其承诺出资额;

不直接对基金债务或第三方索赔承担责任;

若 LP 介入管理事务,可能被认定“失去有限责任”地位(详见下文)。

2. 出资形式灵活

可接受现金、实物资产或其他形式出资;

出资安排及实缴时间由合伙协议自由约定;

可设定认缴出资机制(Commitment-based model),与国际基金惯例一致。


四、LP 的权利与限制

1. 不参与日常管理

根据《LPF 条例》第28条,LP 不得参与基金管理,否则其有限责任将被视为失效;

不允许执行或控制投资决策、管理资产、签署合约等管理活动。

2. 可行使的权利(Safe Harbor 条款)

条例提供了一份“安全港”列表,明确以下行为不会被视为参与管理,例如:

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(如基金清盘、更换 GP);

参与 LP 咨询委员会(Advisory Committee);

审阅财务报表或基金运作情况;

监督 GP 履行职责。

3. 收益分配权

LP 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投资回报,如收益分配、优先回报(Preferred Return)、附带收益(Carried Interest);

可约定不同类别的 LP,享有不同权利(如普通 LP vs 战略 LP)。


五、反洗钱与身份核实要求

虽然 LP 不直接参与管理,仍需满足一定的反洗钱合规要求(AML/KYC)

基金需收集 LP 的身份信息与资金来源证明;

GP 或指定“负责人”(Responsible Person)负责执行 KYC 审查;

特别关注境外高风险司法管辖区的投资人。


六、退出机制与流动性安排

1. 转让限制

LP 的权益可转让,但通常受限于合伙协议条款;

转让前可能需 GP 同意或满足特定前置条件;

有助于维护基金稳定运作,防止频繁 LP 更换。

2. 清盘或赎回

LPF 一般为封闭式基金,LP 通常无权要求中途赎回;

清盘时按合伙协议进行剩余资产分配。


七、与其他基金架构的对比优势

项目香港 LPF开曼 LP(Cayman 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)
投资人类型限制无限制无限制
税务待遇透明通道,无利得税类似通道结构,但注册税务豁免需申请
管理参与限制有严格规定,保障有限责任同样要求 LP 不参与管理
设立与维护成本相对低成本较高
投资人信息保密性高(不公开 LP 名单)
合规标准(CRS、FATCA)遵循国际标准,适合合规资金同样支持,但银行开户更严格

跨境易合规观点

在香港 LPF 架构中,有限合伙人(LP)制度兼顾灵活性、安全性与合规性,既保障了投资人的法律地位,又提供了参与基金治理的“安全港”机制。对于希望以可控风险参与私募投资、实现全球资产配置的个人或机构来说,LPF 是一个值得重点考虑的平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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